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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30日保险日报: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迎修订 银保监会通报

来源:微商网

2024-09-16 11:51:35|已浏览:5次

1月30日保险日报: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迎修订 银保监会通报人身险产品问题 首份普惠保险专门文件发布:大型保险公司经营绩效考核权重原则上不低于5% 

1月30日保险日报: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迎修订 银保监会通报人身险产品问题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迎修订:实行差别费率 加大违规行为处罚力度

为促进保险业稳健经营和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保险保障基金的积极作用,维护保单持有人合法权益,中国银保监会对2008年颁布施行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管理办法》共7章40条,分别为总则、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将固定费率调整为基准费率加风险差别费率、建立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保障基金之间的融通机制、强化对违反办法规定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银保监会通报人身险产品问题 人保寿险、海保人寿、和泰人寿等公司被点名

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发布《中国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关于近期人身保险产品问题的通报》,通报近期人身保险产品监管中发现的典型问题,要求各公司认真整改,切实提高产品管理水平。

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在提到需关注的问题时表示,个别人身险公司产品管理粗放、风险合规意识淡漠,部分历史产品条款中有关于满期金累积生息账户相关表述,所涉及的负债管理和利率厘定等问题存在严重风险隐患,易造成“刚性兑付”预期。

银保监会人身险部要求,各人身险公司应当持续加强产品开发报备工作的审核把关,总精算师需落实好产品审核把关的第一责任,及时发现产品设计、定价、精算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各人身险公司应当严格对照历次通报内容和“负面清单”中的问题进行自查,对于其他公司产品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引以为戒,及时变更、停售类似产品,已经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及时报告、认真整改,不能存有侥幸心理。

国家医保局:举报违法使用医保基金或可得奖励

国家医保局公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中明确,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涉嫌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举报人应当提供涉嫌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线索。举报人采取非书面方式进行举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

办法中还明确,经查实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举报,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规定予以奖励。


首份普惠保险专门文件发布:大型保险公司经营绩效考核权重原则上不低于5%

21世纪经济报道 记者李愿 北京报道

普惠保险是我国普惠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做好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的“五篇大文章”中的普惠金融“大文章”以及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中有关完善高质量普惠保险体系的要求,逐步建立中国特色的普惠保险高质量发展体系,6月6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推进普惠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意见》共20条。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意见》是首个专门针对普惠保险的文件,对普惠保险未来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意见》提出,普惠保险围绕保障民生、服务社会,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广泛覆盖、公平可得、保费合理、保障有效的保险服务。未来五年,高质量的普惠保险发展体系基本建成。基础保险服务提质扩面取得新进展,重点领域和重点群体保险服务可得性实现新提升,保险基础设施和发展环境得到新改善,防范化解保险风险取得新成效,普惠保险助力金融强国建设迈上新台阶。

《意见》对保险公司提出了一些要求:建立普惠保险发展领导体制,加强普惠保险战略规划和顶层设计,董事会和管理层定期听取普惠保险发展情况;要将开展普惠保险、履行社会责任纳入经营绩效考核,大型保险公司普惠保险考核权重原则上不低于5%;加强普惠保险内控管理,确保经营行为依法合规、业务财务数据真实,并及时识别和防控相关风险等。

“当前普惠保险发展仍存在服务广度不够、质量不高、创新不足等问题,保险供给与人民群众保障需求之间仍存在较大差距。为更好推动普惠保险发展,提高保险业普惠保险经营能力和服务水平,金融监管总局研究印发了《意见》,着力完善普惠保险制度规则,并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金融监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

坚持四个基本原则

金融监管总局人身保险监管司党支部日前撰文指出,发展普惠保险是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内在需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但与人民群众的期待仍有较大差距。保险业履行社会责任大力发展普惠保险,是保险业聚焦主责主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内在需要。

《意见》明确了普惠保险高质量发展要坚持的四个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广泛覆盖,提升保险服务的可及性。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深入基层,贴近市场,不断拓宽保险服务区域、领域和群体,稳步提升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推进保险产品标准化、通俗化、简单化,提升服务便利性,确保人民群众“买得到”保险。

二是坚持惠民利民,提升保险服务的可负担性。坚持改革创新,改进风险管理和产品定价模型,提升保险业精细化管理水平。优化重点领域和重点群体保险服务,加大政策、资源倾斜力度,强化科技赋能,降低运营管理成本,确保人民群众“买得起”保险。

三是坚持公平诚信,提升保险产品的保障属性。坚持政策引领、市场化运作,完善基础设施和制度规则,因地制宜发展面向特定群体的定制型保险业务。提升社会公众保险意识,培育契约精神和诚信文化。切实改进理赔服务质量和效率,推进依法合规“赔得满意”。

四是坚持稳健运行,提升保险经营的可持续性。坚持底线思维,统筹发展与安全,加强和完善现代保险监管。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严厉打击保险欺诈。把握保险经营规律,强化产品定价回溯分析,加大长周期评估考核力度,促进普惠保险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了当前普惠保险发展的重点领域:提升农民和城镇低收入群体的保障水平,加大对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慢性病人群、特殊职业和新市民等群体的保障力度,提高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的抗风险能力。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和养老保险,积极参与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校园安全、道路安全等突发事件,开展风险减量服务,有效提升各类风险的保障能力。积极发展医疗责任、医疗意外和疫苗接种等相关保险。适应人口政策调整带来的变化,积极发展生育、儿童等保险,满足家庭风险保障需求。

《意见》还提出鼓励发展专属普惠保险。针对社会保险保障不足、商业保险供给缺失的领域,支持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面向特定风险群体或特定风险领域提供专属普惠保险产品和服务。专属普惠保险费率原则上应低于同等条件下其他保险产品费率。保险公司通过专属普惠保险方式参与政府组织的保障项目的,可适当简化投保手续、理赔流程和材料要求。支持保险公司与有关部门协商建立盈亏分担机制,对费率实施动态调整,实现可持续经营。加强监管引导,结合专属普惠保险的发展需要,持续完善支持措施。

“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人身险司将聚焦普惠保险发展中的堵点、难点、痛点,推动完善普惠保险政策制度,扎实推进普惠保险高质量发展,助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金融监管总局人身保险监管司党支部表示。

大型保险公司考核权重原则上不低于5%

对于保险公司如何完善普惠保险管理机制,《意见》给予一系列要求,包括保险公司要建立普惠保险发展领导体制,董事会和管理层要定期听取普惠保险发展情况,加强普惠保险战略规划和顶层设计。保险公司要明确普惠保险业务牵头部门,建立推动普惠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机制。保险公司要将开展普惠保险、履行社会责任纳入经营绩效考核,大型保险公司普惠保险考核权重原则上不低于5%。加强普惠保险内控管理,确保经营行为依法合规、业务财务数据真实,及时识别和防控相关风险等。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行业人士了解到,在《意见》出台前,已经有一些保险公司在内部设置了普惠保险有关的指标,部分保险公司的经营绩效考核权重还高于5%。“《意见》提出原则上不低于5%的考核权重,我们发展普惠保险的理由更加充分了,信心也更足了。”一位保险公司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称。

对于保险公司如何改进和提升普惠保险服务,金融监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保险公司要主动承担保障民生、服务社会的责任使命,立足自身经营特点和优势,积极参与和推动普惠保险发展。坚持自愿投保原则,依法保护普惠保险投保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要真实、准确、完整地宣传普惠保险产品,推进保险产品的标准化、通俗化、简单化。提高普惠保险服务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提供适老化和无障碍服务。通过保险中介机构代理普惠保险业务的,要建立相对稳定的合作关系,确保服务的可及性和便利性。保险公司要提供便捷的承保、理赔和查询服务,做到“应赔尽赔、能赔快赔”。

“针对保障空白领域,支持保险公司开发提供专属普惠保险产品和服务。推动保险公司规范普惠保险服务内容,改进服务质量,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金融监管总局人身保险监管司党支部此前还表示。

在加强普惠保险监管方面,《意见》提到要研究将普惠保险纳入保险公司监管评价体系,进行差异化监管。健全普惠保险风险监测、防范和处置机制。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不得开展专属普惠保险业务。加大普惠保险业务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严肃处理。对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视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下一步将扎实推进《意见》落地实施工作,指导保险公司进一步丰富普惠保险产品服务,提高农民和城镇低收入群体保障水平,提升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抗风险能力;提升普惠保险服务质效,发挥各类保险公司积极作用,健全普惠保险管理机制,规范普惠保险代理、协办行为。加强组织保障,积极协调争取各方支持,进一步优化普惠保险发展环境,夯实普惠保险数据基础,深入开展普惠保险教育和普惠保险发展规律研究;加强普惠保险业务监管,完善普惠保险统计指标,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强化普惠保险监管,推动普惠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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