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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北京建华聚元冷饮批发部被处罚 合肥市瑶

来源:微商网

2024-08-12 11:55:46|已浏览:73次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北京建华聚元冷饮批发部被处罚 合肥市瑶海区义荣杂粮批发部经营不合格黑芝麻被没收违法所得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北京建华聚元冷饮批发部被处罚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获悉,北京市延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延市监处罚〔2023〕209号),涉及北京建华聚元冷饮批发部。该批发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被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延市监处罚〔2023〕209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北京建华聚元冷饮批发部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10229L68779623E

工商注册号

110229600004183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相对人证件号码

——

法定代表人

马建华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22年8月18日从北京隆旺达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甜美润牌猫耳朵”一箱,共计30袋。生产日期是2022年6月12日,保质期是8个月,保质期至2023年2月12日,进价为2.83元/袋,售价为3元/袋,在保质期内售出26袋,于2023年2月23日在超过保质期后售出3袋,现场检查,发现该主体经营场所内正在销售的“甜美润牌猫耳朵”1袋,已被扣押。经查,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甜美润牌猫耳朵”,货值金额为12.00元,违法所得为9.00元。当事人经营上述食品无专用的工具和设备。当事人能够提供北京隆旺达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购进票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版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版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9元;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金额(万元)

0.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012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4-14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3-07-14

处罚机关

北京市延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


合肥市瑶海区义荣杂粮批发部经营不合格黑芝麻被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合瑶周市监处罚〔2022〕61号

当事人:合肥市瑶海区义荣杂粮批发部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2340102MA2NNM2MXC

主要违法事实:合肥市瑶海区义荣杂粮批发部经营抽检不合格黑芝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

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8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以转账或现金支付的形式到政府非税收入汇缴协议银行缴纳罚没款。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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