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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德地图推出“省油计划” 助力用户驾车出行更省油 胡远见 |

2024-09-08 11:49:18  人气:7

高德地图推出“省油计划” 助力用户驾车出行更省油 胡远见 | 浅析“问题地图”的行政管辖和查处_管理条例_国家 

高德地图推出“省油计划” 助力用户驾车出行更省油

对于每一位车主用户来说,油耗都是一个持续关注的话题,因为与驾车出行的支出成本直接挂钩。如用户能够了解日常驾车的油耗情况,甚至通过一些精细化的方式,在开车时尽可能节省油耗,相信也将能感受到全新的驾车出行体验。

近日,高德地图在全国范围内推出“省油计划”,包含了全新上线的“省油路线”和“高德油耗”两大核心产品功能,致力于让每次驾车出行的油耗和花费都清晰可见,同时助力用户培养更为省油的驾驶习惯。

省油路线规划 覆盖驾车出行全场景

自驾出行前用高德地图规划路线,您会怎么选择?用时最短,距离最近,还是红绿灯最少?即日起,用户升级高德地图APP至最新版本后,除以上选择维度外,还将看到基于实时及预测交通路况、高德智能推荐的省油路线规划方案。

据了解,高德省油路线通过将路线规划能力与油耗计算能力相结合,从而达到为用户省油的目的,其包含行前规划,行中实时提醒、行后结果呈现三部分,完整覆盖了驾车出行的全场景。

以每日往返于新华西街和首开广场间通勤的张先生为例,出发前通过高德规划路线,选择省油路线可减少约12%的油耗,积少成多也可节省一笔可观的支出。

此外,如用户打开设置中「高油耗驾驶行为提醒」开关,且在省油路线导航过程中,当车辆出现急加速等行为,语音播报还会向用户发出实时提醒,从而帮助用户改善驾驶习惯、节省油耗。

而在省油路线导航结束后,用户还能在行程结束页看到包含用时、里程、时速,以及具体的省油数据,省油效果一目了然。

高德油耗 全方位了解车辆用油信息

除针对用户单次出行的省油路线外,本次高德省油计划中的另一产品功能——高德油耗,则是帮助用户长期记录、了解自身车辆用油情况的实用工具,其中包含了“导航里程油耗”、“实记油耗”、“拍一拍记油耗”、 “油耗曲线”等多个板块。

据了解,使用该功能前,用户在“设置-足迹设置”中开启“高德智能油耗” ,然后通过高德地图APP首页搜索“油耗”,即可进入高德油耗主页。

进入主页,用户就能看到根据导航里程及车辆油耗测算出的“导航里程油耗”;而当用户录入车牌、车型、仪表盘里程和加油信息后,还可以看到自己的“实记油耗”及费用。两者经过几次对比修正后,将可产生更为精准的油耗测算数据,体现在“导航里程油耗”中。

为方便记录加油信息,用户只需点击主页中的“拍一拍记油耗”,就可以通过给加油小票拍照的方式,方便快捷地录入加油信息。

此外,主页中的“油耗曲线”则可通过曲线的起伏,展示用户的油耗变化,而油耗作为车况的一项常用数据指标,本身也可提醒用户及时进行车况检查,降低安全风险。

综上所述,高德油耗旨在通过油耗数据的整理,帮助用户全方位地了解车辆用油状况,结合省油路线针对单次出行的完整行程规划及高油耗行为提醒,构成了高德本次推出的“省油计划”,旨在让用户的每一次驾车出行都更省油、更省心。

关于高德地图

高德地图是中国领先的数字地图内容、导航和位置服务解决方案提供商,致力于打造以用户为核心的“出门好生活开放服务平台”。

除地图导航外,高德地图首创聚合打车模式,旗下聚合打车平台高德打车联合各地出租车、网约车企业为用户提供打车服务;同时也与相关领域企业合作,提供酒店、门票、加油等其他出门生活服务。

此外,高德地图还为国内所有主流汽车厂商提供车载导航相关服务,为众多合作伙伴的移动应用提供位置服务。

发布于:江西


胡远见 | 浅析“问题地图”的行政管辖和查处_管理条例_国家

作者:胡远见

单位:广州市越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摘要

地图随处可见,如何发现和查处“问题地图”是文化综合执法人员的一项基本功,通过梳理“问题地图”常见错误提高发现“问题地图”的能力,通过《地图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梳理“问题地图”编制、审核、出版、印刷、销售、出口等环节行政处罚的责任主体,进而判定哪些“问题地图”属文化综合执法部门管辖和查处。

地图随处可见,比如各种网站、报刊、影视、广告、产品宣传册中就经常出现地图。稍作留意,就会发现地图蕴含着极其庄重和严肃的政治意义和外交立场,稍有疏漏,就会出现有损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问题,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

去年笔者处理了某“问题地图”,经查是某公司产品的宣传册,该宣传册有一张产品销售的世界地图,台湾用“中华民国国旗”标示,漏绘南海诸岛、钓鱼岛、赤尾屿等问题,当时移送给市场监管局处理。近期笔者在准备印刷业监管课件时,对《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地图管理条例》等法规再次温习,进一步梳理了“问题地图”编制、审核、出版、印刷、销售、出口等环节行政处罚的责任主体,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地图的重要性

从古至今,地图对人们的社会、经济乃至军事活动,都起着不可缺少的作用,而象征国家主权的版图,更是具有崇高和不可亵渎的地位。从春秋战国到秦汉,都有属国必须献版图的制度,献版图就是献江山,“版图”一词就延伸为国家的疆域。关于地图最有名的例子就是“图穷匕见”,荆轲为了能见到秦王,专门拿燕国核心督亢地区的地图,把匕首藏在地图中,从这个故事也可看到秦始皇对地图的重视。关于地图的故事还有三国时期的“张松献图”,电视剧“三国演义”也有这一镜头。

当前,国际形势复杂多变,不少国与国之间的战争都是领土问题。正确的国家版图,是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象征。地图是国家版图的主要表现形式,直观反映国家的主权范围,体现国家的政治主张,具有严肃的政治性、严密的科学性和严格的法定性。承印境外印刷品和进出口产品中如出现“问题地图”,将会给国际社会对我国家版图及政府立场的认知带来干扰和混乱,甚至被别有用心者利用和炒作,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政府形象。①

二、“问题地图”的常见错误

“问题地图”主要指存在危害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安全和利益等严重问题的地图,“问题地图”的常见错误有漏绘钓鱼岛、赤尾屿、南海诸岛等重要岛屿,错误表示台湾省、错绘藏南地区和阿克赛钦地区国界线等。②“问题地图”主要存在以下情形:

①中国示意图严重变形且不完整;

②阿克赛钦地区国界线绘制错误;

③藏南地区国界线绘制错误;

④台湾省底色设置与大陆不一致,违背“一个中国”原则;

⑤漏绘我国钓鱼岛、赤尾屿;

⑥漏绘我国南海诸岛;

⑦“台湾”、“香港”、“澳门”等地区与“中国”、“日本”、“韩国”等国家以相同字体、字号并列使用;

⑧未依法履行地图审核程序公开登载;

⑨未标注审图号。

自然资源部地图技术审查中心教你如何快速识别“问题地图”②

三、“问题地图”的法律规制及行政处罚责任主体

我国历来高度重视地理信息安全,1992年全国人大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为加强地图市场的管理,1995年国务院依据《测绘法》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并先后开展了一系列“问题地图”整治行动,如《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测绘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测绘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5号)、《国家测绘局等7部门关于加强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监管的意见》(国测图字〔2008〕1号)。

面对新形势新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地图管理使用,2016年1月1日新的《地图管理条例》施行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对从事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以及监督检查活动提供了更详细的法律依据,加上《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较好解决了出版、印刷、发行、互联网登载“问题地图”查处的法律问题,目前我国对地图监督的法律法规比较完善。

(一)《地图管理条例》

1.地图行业的主管部门是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地图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2.编制地图要求。

《地图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编制地图,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遵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地图上不得表示下列内容:(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属于国家秘密的;(四)影响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表示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编制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的世界地图、全国地图,应当完整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疆域。

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地图审核制度。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应当报送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但是,景区图、街区图、地铁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除外。

3.地图出版要求。

《地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图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对地图出版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七条规定:出版单位从事地图出版活动的,应当具有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地图出版业务范围,并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4.地图使用要求。

《地图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使用正确表示国家版图的地图。

5.《地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主要由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行使。

《地图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本条例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回望1995年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当时出版部门查处“问题地图”的依据是该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地图出版活动或者超越经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出版地图的,由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全部非法地图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对应的是《出版管理条例》相关处罚条款,《地图管理条例》已没有该条款了。

6.《地图管理条例》主要罚则。

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或者超越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地图编制活动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活动的。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送审而未送审的。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等8条。

(二)《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

1.地图属于出版物。

《出版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等。

地图属于出版物。我手头的一张世界地图,标注:中国地图出版社编制出版发行,ISBN 978-7-5031-4311-3,GS(2006)1560号。我手头的一本《中国地图册:知识版》,标注:中国地图出版社,书号ISBN 978-7-5031-9406-1,审图号GS(2020)5471号。从一张世界地图和一本地图类书籍可以看出,书号和审图号是必不可少的。

2.文化综合执法部门对地图的出版、印刷、发行各环节具有管辖权和处罚权。

《自然资源部 新闻出版署 海关总署 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有关承印、进出口经营单位地图管理工作的通知》①对地图印刷、进出口经营重申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通知要求:严格规范承印、进出口单位地图经营行为。地图承印和进出口经营单位要严格遵照《地图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开展地图经营活动。①承印属于出版物的地图的印刷企业必须具有出版物印刷资质,印刷前必须验证并收存印刷委托书,并报省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备案。②地图承印单位接受委托印刷境外涉及地图的出版物的,应持有关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并经省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接受境外委托印刷其他涉及地图的产品的,应事先向当地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备案。上述要求是《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规定。

通知还要求:①地图承印单位印刷的进出口地图产品,由其委托方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地图内容进行审核后,送新闻出版部门批准或备案。对涉及地图产品是否属于出版物难以确定的,应报上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审定。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新闻出版、海关、“扫黄打非”办公室移交的“问题地图”线索,应及时组织开展地图内容鉴定和联合查处工作。上述要求是《地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

上述规定,非常清晰指明文化综合执法部门可对地图的出版、印刷、发行各环节具有管辖权,可进行查处。

(三)《广告法》对问题地图的管辖权。

《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罚(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四、“问题地图”的行政处罚案例剖析

(一)行政违法行为竞合问题。

“问题地图”违反《地图管理条例》和《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相应条款,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文化综合执法部门对此都有管辖权时,由哪个部门负责查处?这里涉及到行政违法行为竞合及罚款处罚问题。

犯罪竞合是刑法学的概念,我国刑法学上将其分为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实践中行政违法行为竞合,一般来说也同样可以分成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两类。何谓想象竞合、何谓法条竞合,有兴趣的朋友可到网上查阅。笔者主要从《行政处罚法》查找解决的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实际工作中,首先要注意的是对于行政违法行为竞合的罚款处罚机关是否为同一机关,如违法行为的处理机关为同一机关,则直接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如违法行为的处理机关为不同机关,则应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以此为原则确定该违法行为的管辖机关。文化综合执法部门在对“问题地图”立案前,应考虑《地图管理条例》罚则对当事人的最高罚款数额,应与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由谁立案查处,因为不少案件需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问题地图”的内容进行鉴定,这样既避免对行政违法行为竞合的重复罚款处罚,又可保证行政罚款处罚与违法行为严重程度相适应。

(二)“问题地图”查处的行政处罚部门和处罚依据。

1.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查处“问题地图”。

①东莞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问题地球仪”案。④

2017年8月,广东省全覆盖排查整治“问题地图”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发现,东莞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问题地球仪”。经查,东莞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研发的中英文语音地球仪未依法送地图审核,同时存在“曾母暗沙”标注错误、配套说明册中登载的地图错绘国界线等严重问题,违反了《地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东莞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地图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对东莞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作出没收并销毁库存以及公司召回的涉案地球仪、没收违法所得万元、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地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地图审核制度。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应当报送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但是,景区图、街区图、地铁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除外。地图审核不得收取费用。

《地图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送审而未送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案“问题地球仪”只有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具有管辖权。

②“凤某网”登载“问题地图”案。④

2017年7月,有群众举报凤某网有关栏目登载“问题地图”。经查,凤某网2017年5月16日发布的“交互式一带一路风险地图”以及凤某国际智库微信公众号中登载的地图未经地图审核,并存在错绘国界线,漏绘我国钓鱼岛、赤尾屿和南海诸岛等重要岛屿等严重问题,违反了《地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依据《地图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凤某网的经营主体--北京某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地图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使用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的核查校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该案只有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具有管辖权。

③湖南某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未经审核地图案。

2017年,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在地图市场检查中发现,湖南某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的部分教辅图书中地图未经地图审核。经查,湖南某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的《高中地理万能解题模板》和《初中地理万能解题模板》两册书存在地图无审图号、无编制单位等问题,违反了《地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长沙市岳麓区国土资源分局根据《地图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湖南某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

该案《高中地理万能解题模板》和《初中地理万能解题模板》两册书都履行了出版手续,只有书中地图有问题,只有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具有管辖权。

2.市场监管局查处“问题地图”。

①上海某营销咨询有限公司设计制作“问题地图”案。④

2017年8月,上海市全覆盖排查整治“问题地图”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发现,上海某营销咨询有限公司为某公司在动车组列车展牌媒体及航机杂志上设计广告中登载的地图存在问题。经查,该广告中使用的中国地图存在未将国界线完整、准确的表示,漏绘南海诸岛、钓鱼岛、赤尾屿等问题,严重损害了国家主权和利益。且当事人在后续相关广告设计中,在已知其广告地图绘制错误的情况下,仍坚持发布了该广告,客观上持续了违法行为,放任了危害后果的继续发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规定。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对上海某营销咨询有限公司作出没收广告费用万元、罚款10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之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如有违反《广告法》第九条之情形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该案由市场监管局查处最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因为“问题地图”登载在动车组及航机杂志上,传播范围广播,负面影响非常大,体现了行政罚款处罚与违法行为严重程度相适应。

②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作“问题地图”宣传册案。

2023年6月,广州市越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收到广州12345政务热线举报,反映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宣传册上的地图把中国台湾省标注为“中华民国国旗”。经查,该公司宣传册有一张产品销售的世界地图,其中台湾标示的是“中华民国国旗”,漏绘南海诸岛、钓鱼岛、赤尾屿等问题,该“问题地图”属宣传品,文化执法部门没有管辖权,后将该案件线索移送市场监管局处理。

3.“问题地图”违反《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

①广州某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发行“问题地图”案。

2019年11月,广州市越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广州12345政务热线举报,对广州某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场所正在销售世界地图共计89张,地图上中国大陆区域显示为黄色、台湾区域显示是红色,此地图无出版单位、无书号、无地图审图号。经查,“问题地图”是该公司通过网络搜索查找的图片,委托广州天河区某印刷店印刷,共印100张,已销售11张。广州某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未署出版单位名称”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五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规定,对广州某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作出没收地图89张和违法所得26元、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将广州天河区某印刷店涉案线索函告天河区文化部门处理。

该案存在法条竞合,违则有两条,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版物(一)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四)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第二十五条: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罚则对应两条:一是第六十二条第二项“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二是第六十五条第五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罚款都是5万元以下。

该案由文化综合执法部门查处比较合适。

②印刷“问题地图”处罚。

对广州天河区印刷店印刷“问题地图”的处罚,笔者认为,同样存在法条竞合:

一是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版物(一)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罚则是第六十二条“…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

二是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罚则《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应使用《印刷业管理条例》进行立案处罚。

③宁波文化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印刷发行“问题地图”系列案。⑤

2018年初,海关部门先后向宁波市文化市场执法部门移送“非法地图”案件线索。经查,涉案地图共计五批29600余份,属于存在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等情形的“问题地图”,均为非法出版物。上述地图系国内的外贸企业承接国外订单后拟出口销售给德国、美国等境外客户,苍南县联某工艺礼品商行、义乌市俊某贸易有限公司等7家外贸企业构成出版、发行非法地图的违法行为,浙江超某印刷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某泰印业有限公司等3家印刷企业构成印刷非法地图的违法行为。

宁波文化市场执法部门对系列案件依法作出处罚:一是联某工艺礼品商行出版发行非法地图案,没收地图3000张、罚款万元;二是某昊贸易有限公司发行非法地图案,没收地图2100张、罚款1万元;三是某莲进出口有限公司发行非法地图案,没收地图10056张、罚款3万元;四是华某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发行非法地图案,没收地图8568张、罚款2万元;五是黄某出版发行非法地图案,罚款2万元;六是某祥日用品有限公司发行非法地图案,没收地图6000张、罚款2万元;七是欧某工艺品有限公司发行非法地图案,罚款万元;八是某豪印刷科技有限公司印刷非法地图案,停业整顿10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万元;九是某泰印业有限公司印刷非法地图案,停业整顿15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万元;十是泰某印业有限公司快印中心印刷非法地图案,停业整顿15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万元。

“问题地图”是对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破坏,也是对公众爱国情感的伤害。每年8月29日是全国测绘法宣传日,各地图使用单位要按照2023年第20个全国测绘法宣传日主题“规范使用地图,一点都不能错”要求,进一步强化国家版图意识,严格履行地图报送审核程序,规范使用地图,杜绝“问题地图”发生。

以上仅个人观点,供业界参考、指正!

参考文献:

①自然资源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有关承印、进出口经营单位地图管理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8〕138号)

②自然资源部地图技术审查中心官网(2019-8-2)

③地图管理条例

④关于全覆盖排查整治“问题地图”专项行动典型案件(第一批)的通报(国测办发〔2018〕6号)

⑤宁波查获全国首例“问题地图”出口案件(法治宁波2018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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