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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2年重点工作

2024-09-03 09:33:54  人气:62

全文|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2年重点工作任务 通知丨广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工作任务发布 

全文|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2年重点工作任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2022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国办发〔202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2年重点工作任务》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

2022年5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2022年重点工作任务

2022年是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新征程的重要一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深入推广三明医改经验,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均衡布局,深化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持续推动从以治病为中心转变为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持续推进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一、加快构建有序的就医和诊疗新格局

(一)发挥国家医学中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的引领辐射作用。依托现有资源,加快推进国家医学中心设置和建设,开展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深化运行机制改革,年内基本完成全国范围内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等和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不再列出)

(二)发挥省级高水平医院的辐射带动作用。依托现有资源,指导地方建设一批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完善体制机制,引导省会城市和超(特)大城市中心城区的医院支持资源薄弱地区,推动优质医疗资源向市县延伸。(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增强市县级医院服务能力。每个省份在2—3个设区的市开展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试点,完善体制机制,实行网格化布局和规范化管理。支持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牵头组建或参加医疗联合体。在县域推广临床服务、急诊急救新模式。深入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和体制机制改革,推动在医共体内实行行政、人事、财务、业务、药品、信息系统等统筹管理,加强监测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落实和完善村医待遇保障与激励政策。推进健康乡村建设,采取巡诊、派驻等方式确保村级医疗卫生服务全覆盖,有条件的地方可推进“县管乡用、乡聘村用”。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和家庭医生(团队)健康管理服务,推广长期处方服务并完善相关医保支付政策。有序扩大家庭医生队伍来源渠道,创新服务方式。优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提升服务质量。(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中医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持续推进分级诊疗和优化就医秩序。组织制定疾病分级诊疗技术方案和入出院标准,引导有序就医。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总额付费,加强监督考核,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促进区域或医疗联合体内合理就医。(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入推广三明医改经验

(六)加大三明医改经验推广力度。跟踪评估各地深入推广三明医改经验工作进展,对工作滞后的及时通报并督促整改。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要求,推动由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一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医改领导小组组长。(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国家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开展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扩大采购范围,力争每个省份国家和地方采购药品通用名数合计超过350个。国家层面开展一批脊柱类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对国家组织采购以外用量大、采购金额高的药品耗材,指导各省份至少各实施或参与联盟采购实施1次集中带量采购,提高药品、高值医用耗材网采率。落实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完善结余留用考核,激励合理优先使用中选产品。研究完善对抗菌药物等具有特殊性的药品集采规则和使用方案。加强医用耗材价格监测。(国家医保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各省份2022年6月底前印发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相关文件,年底前将医疗服务价格调出成本监审和价格听证目录。指导地方科学设置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启动条件、触发标准及约束条件,年内开展1次调价评估,符合条件的及时调价。指导5个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城市探索价格调整总量确定规则、调价综合评估指标体系等配套措施。(国家医保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推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在全国40%以上的统筹地区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或按病种分值(DIP)付费改革工作,DRG付费或DIP付费的医保基金占全部符合条件住院医保基金支出的比例达到30%。对已进入实际付费阶段的试点城市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完善支付政策。推进门诊按人头付费相关工作,完善有关技术规范。(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财政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深化公立医院人事薪酬制度改革。指导地方结合实际用足用好编制资源,对符合条件的现有编外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可探索通过公开招聘等严格规范的程序择优聘用,纳入编制管理。落实“两个允许”要求,实施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强化公益属性,健全考核机制,指导各地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指导符合条件的三级医院试点开展高级职称自主评审。(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强综合监管。进一步推进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建设,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职责和相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监管责任,推动地方政府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堵塞监管漏洞。督促指导地方规范医疗机构收费和服务,把合理用药、规范诊疗情况作为医疗机构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定期向社会公布。制定医疗保障基金智能监控知识库、规则库管理办法,推动各地医保部门加强智能监控应用。严厉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加强医药领域价格监管。制定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推进药品使用监测信息网络建设和药品编码应用,2022年力争覆盖所有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和80%的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扎实推进全国统一医保信息业务编码动态维护和深化应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国家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着力增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

(十二)提升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健全疾病预防控制网络、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完善防治结合、联防联控、群防群控机制,加强公共卫生队伍建设,提高重大疫情监测预警、流调溯源和应急处置能力。平稳有序做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改革相关工作。推进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中央编办、民政部和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强医防协同。推进实施癌症、脑卒中、心血管病、慢阻肺等重大慢性病高危筛查干预项目。推进高血压、高血糖、高血脂“三高”共管试点,完善慢性病健康管理适宜技术和服务模式,推进基层慢性病医防融合管理。推进公立医疗机构设立公共卫生科等直接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科室,探索设立医疗卫生机构专兼职疾病预防控制监督员。依托综合医院、职业病专科医院,加强尘肺病、化学中毒等职业病诊断救治康复能力建设。(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和“动态清零”总方针,坚持常态化科学精准防控和局部应急处置有机结合,落实“四方责任”和“四早”要求,加强疫情源头控制,突出口岸地区疫情防控,严格落实高风险人员闭环管理,科学精准处置局部疫情,持续做好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工作,不断优化完善防控措施,坚决守住不出现疫情规模性反弹的底线,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努力用最小的代价实现最大的防控效果。继续帮扶因疫情遇困的医疗机构。(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和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深入实施健康中国行动。扎实推进健康中国行动,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完成到2022年的阶段性目标任务。持续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推进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的绩效考核机制建设。(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体育总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和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医药卫生高质量发展

(十六)推动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和高质量发展。综合医改试点省份率先探索各级各类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模式和路径。地方按照属地原则对辖区内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进行评价。积极发挥高水平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示范引领作用。推进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试点。加强公立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深化医疗卫生领域军民融合。(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发挥政府投入激励作用。坚持公益性,落实政府在卫生健康领域的投入责任,指导地方按规定落实政府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公立医院的投入政策。继续支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激励引导一批有改革积极性的地市推广三明医改经验。遴选10个深化医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地市并给予奖励。(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发展。推动基本医保省级统筹。完善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办法,进一步扩大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每个县至少有一家定点医疗机构能够提供包括门诊费用在内的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指导各地推进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对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实行差别化支付政策,逐步将多发病、常见病的普通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实现全国医保用药范围基本统一。深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及时总结推广经验。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更好覆盖基本医保不予支付的费用,探索推进医保信息平台按规定与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信息共享。(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税务总局、银保监会、国家中医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强化药品供应保障能力。持续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有临床价值的创新药上市。持续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优化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完善目录管理机制。完善公立医疗机构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政策,鼓励城市医疗集团、县域医共体等建立药品联动管理机制,促进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健全药品协同监测机制,强化药品短缺分级应对。加强小品种药(短缺药)集中生产基地建设。加强罕见病用药保障。健全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机制和标准规范,将评价结果作为医疗机构用药目录遴选、上下级用药衔接等的重要依据。分类推进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实施工作,深化唯一标识在监管、医疗、医保等领域的衔接应用。探索完善药品流通新业态新模式。(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推动中医药振兴发展。推进中医药综合改革。开展医疗、医保、医药联动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试点。选择部分地区开展医保支持中医药发展试点,推动中医特色优势病种按病种付费。推进中西医协同“旗舰”医院建设和重大疑难疾病中西医临床协作试点项目。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力争实现全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设置中医馆、配备中医医师。(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协同推进相关领域改革。实施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行动。开展医养结合示范项目。推进临床研究规范管理试点,扩大试点范围。年内通过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培养等多种途径培养培训全科医生3.5万人,培训住院医师(含专业硕士研究生)10万人,专业硕士研究生招生向全科、儿科、精神科等紧缺专业倾斜。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两个同等对待相关政策。支持职业院校增设“一老一小”等健康服务产业相关专业。深入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五个一”服务行动,推进全国医疗卫生机构信息互通共享。推进远程医疗服务覆盖全国95%的区县,并逐步向基层延伸。(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持续深化医改。综合医改试点省份要进一步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和各地医改领导小组牵头协调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价,开展医改监测,建立任务台账,强化定期调度和通报。加强宣传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改革共识。


通知丨广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工作任务发布

近日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等六部门

联合发布

关于印发广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近期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官网截图

通知全文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广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工作任务》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8日

广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近期重点工作任务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3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卫体改发〔2023〕23号)精神,进一步推广三明医改经验,促进医保、医疗、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全面推进健康广西建设,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结合广西实际,提出以下重点工作任务。

一、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

(一)加快推进区域医疗中心建设。统筹推动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广西医院、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桂林医院、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柳州医院等3家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尽快实现医院内部治理、医疗诊治、学科发展与输出医院同质化的目标。配合开展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成效评价,推动建立与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依托现有资源,有序推进梧州市、防城港市、玉林市、河池市4家自治区级区域医疗中心项目建设,年内全部实现挂牌运行,加快补齐区域专业专科短板,减少跨区域就医。(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医保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相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不再列出)

(二)持续提升设区市和县级医疗水平。支持南宁市、梧州市、玉林市深入推进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建设试点。持续推进医疗人才“组团式”帮扶、三级医院对口帮扶县级医院、“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千县工程”等工作,加强薄弱专科建设,提升县级医院综合服务能力。鼓励三级医院探索创新医联体模式,加强与县级医院合作,实现疾病诊疗全链条合理分工、优势互补、利益共享。组织开展县级医院医疗服务能力评估,力争年底前全区40%的县级综合医院达到国家推荐标准。推进南宁市、桂林市国家安宁疗护试点城市建设,多渠道提升安宁疗护服务供给。(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财政厅、中医药局、疾控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社区和农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拓展乡镇卫生院康复医疗、医养结合、安宁疗护等服务功能,合理发展社区医院。推进家庭医生签约“六个拓展”,提高服务能力,推动家庭医生服务持续健康发展。指导各地将巡回医疗和派驻服务常态化,分片包区,保障农村医疗卫生服务全覆盖。支持社区养老机构、敬老院利用现有资源,内部改扩建一批社区和乡镇医养结合服务设施。引导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申办医疗机构、医务室或护理站。深化“互联网+医疗健康”在城乡社区防病治病和健康管理中的应用。(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财政厅、民政厅、农业农村厅、中医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促进分级诊疗的体制机制。全面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推进医共体内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加强县域医疗卫生人才一体化配备和管理,全面推进“乡聘村用”,有条件的地方可对招聘引进的医疗卫生人才实行“县聘乡用”。鼓励各地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平台建设,年底前驻邕区直医疗机构实现检查检验结果的互认共享,加快推进二级及以上医院实现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医保局、中医药局、疾控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加快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中心建设。支持中医医院提升应急救治能力,遴选建设一批中医特色优势专科,有序推进县级中医医院“两专科一中心”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旗舰中医馆”“中医阁”建设。加快推进中医药康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推进完善妇幼领域中医药政策措施,指导二级及以上妇幼保健机构逐步设置中医临床科室,二级及以上妇幼保健院开展中医药专科服务的比例达到75%。加强名中医培养,开展第二届桂派中医大师和第四届广西名中医评审工作,持续建设名中医工作室,传承名中医学术思想。(自治区中医药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化以公益性为导向的公立医院改革

(六)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和规范化管理。落实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结合药品、医用耗材集采结果等情况,动态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修订《广西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开展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审核评估,探索检验服务项目价格“技耗”分离工作。(自治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财政厅、中医药局、疾控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全面落实“两个允许”,创新现行绩效工资总量管理政策,将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和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挂钩。进一步扩大公立医院内部分配自主权,指导公立医院优化完善内部绩效分配方案,规范分配程序,体现岗位差异,统筹考虑编内外人员薪酬待遇,合理确定内部薪酬结构,进一步向关键紧缺急需岗位、高风险和高强度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医务人员倾斜,建立健全医院主要负责人薪酬分配激励约束机制。健全考核与薪酬挂钩的长效激励机制,严禁向科室和医务人员下达创收指标,医务人员薪酬不得与药品、卫生材料、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保障公立医院公益性导向和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指导督促各地落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公益一类保障和建立专门绩效激励”机制。(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财政厅、中医药局、疾控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快推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按照全区基层党建“五基三化”提升年行动部署要求,开展公立医院内设机构党组织覆盖攻坚行动,健全完善党支部参与内设机构重大事项讨论决策制度机制。开展全面提升医疗质量行动,着力加强急诊、门诊、日间、手术、患者随访等薄弱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探索建立“以质为先”的绩效管理机制。推进南宁市中央财政支持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实施以机制体制改革为重点的自治区财政支持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示范项目建设。加快推进广西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促进医疗信息跨部门、跨机构、跨地域互联互通和共享。探索建立全区医疗健康大数据汇聚有效模式,推动医疗健康信息的智能化和自动化采集。制定网络安全工作管理办法,明确数据使用权限,严格规范信息系统研发、备案等行为。开展进一步改善护理服务行动,提高护理质量,扩大“互联网+护理服务”,提高基层护理服务能力,增加老年护理服务供给。支持推进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引导国有企业和民间资本参与“平急两用”医疗服务基础设施建设。(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大数据发展局、中医药局、疾控局,广西军区保障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全面加强医药领域综合监管。指导公立医院党组织强化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修订完善医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等规章制度,规范采购流程,实行决策、采购、监督三分离制度。加大对重大项目和重大资金的监管力度,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监督,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持续加强行风建设,在全区范围内深入开展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专项工作,坚决整治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良好发展环境。深入推进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聚焦检查检验、康复理疗、精神疾病等重点领域,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严肃查处涉及医保基金使用的腐败问题。加强医药领域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监管。规范民营医院发展。(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医保局、中医药局、疾控局、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有序衔接

(十)巩固健全全民基本医保。不断健全完善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落实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鼓励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自愿申请开通门诊统筹服务。严格执行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完善广西门诊特殊慢性病药品目录,落实“双通道”管理机制。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制剂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调整优化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结构。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动医保信息平台电子处方中心落地运行,提升医保药品供应保障水平。持续优化自治区内异地就医管理服务,扩大跨省联网定点医药机构范围,落实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开展医疗保障经办服务能力提升“十百千万工程”三年行动,逐步实现自治区—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医保经办服务全覆盖。推动具备条件的定点医药机构全部支持医保电子凭证应用。(自治区医保局、财政厅、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疾控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指导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城市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和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基金管理、待遇享受等制度规定。继续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各项工作,完善防止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坚决守牢不发生因病规模性返贫的底线。(自治区医保局、财政厅、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广西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西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深化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巩固DRG付费改革成果,完善“1+3”医保支付体系。实施DRG付费核心要素动态调整,增加20个DRG付费基础病组,推动常见病、多发病下沉基层医疗机构收治。健全新药新技术医保补偿机制,完善医疗康复等长期住院床日付费政策。推进中医治疗按优势病种付费、康复治疗按床日付费、紧密型县域医共体按总额付费政策落地实施,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指导各地完善协商谈判、结余留用、特殊病例评议和基金监管等配套机制,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自治区医保局、财政厅、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疾控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医药领域改革和创新发展

(十三)支持药品研发创新。部署实施“十四五”生物医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重要民族药产业科技专项,推动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推进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培育和创建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集中优势力量开展重大疾病防治攻关。支持药品、医疗器械等关键技术研究与产品研发。鼓励药品安全领域科技创新,引导与支持相关企业深入开展药品安全关键技术研究。推动出台助推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监管政策措施。推动建立药品上市后变更申请多事项合并办理等制度,修订《广西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民族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自治区药监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医保局,广西军区保障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常态化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继续推动药品、医用耗材集采提速扩面,力争到2023年底,全区集采药品数超过500个,覆盖化学药、中成药、生物药等所有类别,集采医用耗材种类超过25类。加强对药品、医用耗材采购执行情况的监督,定期核查医疗机构各批次药品、耗材集采执行情况并进行通报,督促各地医保部门落实包括结余留用等集采相关政策。推进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平台整合,全力提高药品、医用耗材网采率。(自治区医保局、财政厅、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强药品供应保障和质量监管。持续推进基本药物优先配备使用。完善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优先配备使用政策,明确比例要求,强化考核激励措施。扎实推进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持续发挥自治区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作用,推动落实协同监测和分级应对、价格常态化监管、政府专项储备等各项保供稳价措施,继续完善全区短缺药品停产报告制度。探索完善药品流通新业态新模式,加快药品流通行业创新发展。规范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和药品使用监测,加强药品使用监测数据分析应用,促进规范合理用药。对我区企业生产的集采中选品种实施全覆盖检查和抽检,继续加强集中采购药品、特殊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等重点品种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管。(自治区药监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医保局,广西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健全公共卫生体系

(十六)促进医防协同、医防融合。持续完善新冠病毒变异监测体系,强化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严格落实新冠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常态化防控工作各项措施。强化流行病学调查信息系统移动终端配备,提升基层传染病防控救治能力。研究制订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控责任清单,完善考核评价标准,强化医疗机构公共卫生职责。建立疾病预防控制领域专家库,提升疾控队伍业务能力水平,加强疾控机构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考核。(自治区疾控局、卫生健康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药监局、中医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推进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改革。加快推进传染病监测预警与应急指挥信息平台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继续推动全区各地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改革。(自治区疾控局、财政厅、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广西军区保障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提升公共卫生服务能力。深入开展健康广西行动和爱国卫生运动,印发健康广西行动2023年度考核方案,高质量开展15项专项行动,持续提高群众健康素养。推动国家卫生城镇全域创建,完成自治区级评审工作,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完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传染病防控等项目。(自治区疾控局、卫生健康委、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医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发展壮大医疗卫生队伍

(十九)加强紧缺专业和高层次人才培养。加大面向基层的全科医学人才培养力度,推进各医学院校健全和完善全科医学教学组织机构,面向全体医学生开展全科医学教育。推进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老年医学科规范化建设。鼓励和支持高校、职业院校增设老年健康和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持续推进高水平公共卫生学院等建设,加强公共卫生人才培养。持续加强精神、重症、老年医学、儿科、麻醉等紧缺专业人才和防治结合复合型人才培养。落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卫生系列职称评审条件,出台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卫生研究类专业评审条件等有关规定,加强对卫生高级职称评审的指导监督工作。实施医学高层次人才计划。加强医院管理人员的管理专业知识培训。组织开展老年医学人才培训,提升老年健康和医养结合服务能力。开展广西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基地遴选工作,指导各地加大对养老护理员等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培养培训力度,推进养老护理职业技能提升。(自治区教育厅、民政厅、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疾控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队伍建设。落实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加大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全科医生转岗培训、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等培养力度,按规定做好已取得全科医生培训合格证书或全科医生执业资格人员的全科医生注册管理工作。保障全科医生薪酬待遇,推动与当地县级公立医院同等条件临床医师工资水平相衔接,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岗位设置重点向全科医生倾斜,不断提升全科医生职业吸引力,壮大全科医生队伍。实施中央财政支持基层卫生人员培训项目、乡村医生专项培训计划等,开展乡村卫生人才能力提升培训,提升学历水平和服务能力。实施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全面推行乡村医生“乡聘村用”制度,落实基本补助和养老保险等政策,吸引更多医学专业大学生进入乡村医生队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业农村厅、中医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全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化医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宣传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改革共识,争取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上取得新突破,推动医改工作向纵深发展。自治区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设在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要加强统筹谋划和跟踪监测,及时总结改革经验并加以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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