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10 15:08:01 人气:5
新房装修如何避雷 租赁毛坯房后装修 退租能否拆走装修?,
新房装修如何避雷
作者:值友4241488959
1. 明确预算:在装修前,要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制定一个合理的预算,避免在装修过程中因为资金问题而出现纠纷。
2. 选择正规装修公司:在选择装修公司时,要查看其资质、口碑和案例,确保公司有一定的实力和经验。可以通过亲朋好友的推荐或者在网上查找相关信息。
3. 签订合同:与装修公司签订详细的装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装修材料、施工工艺、工程进度、付款方式等。合同中应注明保修期和售后服务条款。
4. 了解装修流程:在装修前,要了解整个装修流程,包括设计、拆改、水电改造、泥工、木工、油漆等各个环节,以便在装修过程中能够及时发现问题。
5. 选购建材:在选购建材时,要注意质量、价格和环保性能。可以请教专业人士或者查阅相关资料,确保购买到合适的建材。
6. 监督施工:在装修过程中,要定期到现场查看施工进度和质量,对于不合格的地方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7. 验收工程:在装修完成后,要进行详细的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如有问题,要及时与装修公司沟通,要求整改。
8. 保留证据:在整个装修过程中,要保留好各种合同、收据、照片等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维护自己的权益。
9. 了解法律法规:在装修过程中,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以便在遇到问题时能够依法维权。
10. 保持沟通:与装修公司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反馈自己的需求和意见,避免因为沟通不畅而导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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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北京
租赁毛坯房后装修 退租能否拆走装修?
承租一套毛坯房,经出租人同意后进行了装修。退租时,承租人能否拆走“装修”?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承租人退租时将墙壁插座、开关面板、筒灯、射灯等统统拆走,法院认定承租人拆除与装修无法分离的装修配件构成违约,判决赔偿装修损失。
【案件回放】
被拆走的“装修”归谁所有?
2021年6月,赵女士将一套300余平方米的毛坯房,出租给熹悦公司使用,租期4年。熹悦公司对房屋进行了整体装修,用以经营月子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在租赁期间承租方违约,承租方要留下所有装修配置。
一年后,熹悦公司退出,将房内装修及物品留给承租人和禾公司使用。赵女士同意和禾公司承租,但未与熹悦公司办理交接。2023年7月,和禾公司提前解约,并将中央空调、热水器、内嵌式射灯、插座、门锁、开关面板等设施拆走。
赵女士赶到现场时,发现和禾公司已搬离。双方因租金、违约金、装修损失等产生纠纷,赵女士将和禾公司诉至法院,索赔装修损失66130元,支付租金、违约金47000元。
对此,和禾公司辩称,我公司与熹悦公司是关联公司;房屋添置的中央空调、热水器、筒灯、射灯、开关面板等都是熹悦公司留给我们使用的。这些物品理应归我们公司所有,不同意返还,更谈不上赔偿。
【法院审理】
“保持现状”是否意味着原封不动?
房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合同解除时,按照保持现状的方式处理;承租方违约解除时,赔付一个月租金违约金,并且留下所有装修配置。案件争议点为上述合同条款应如何解释。
“装修配置”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的一整套施工和设计方案,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且与房屋具有某种程度的不可分割性。“装修配置”难以扩大解释到包含可分离的家具和家电。
从行为性质和目的来看,承租人以毛坯状态承租案涉房屋,对案涉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添置家具家电,赵女士同意和禾公司以熹悦公司退租时的原状使用案涉房屋,可同时满足赵女士出租房屋以及和禾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
从交易习惯的角度看,租户在退租时可以带走自行添置的家具家电等可以与房屋装修分离的设施设备,所以熹悦公司将空调、热水器等家电留给和禾公司使用亦属合理。
法院认定熹悦公司退租时留下的装修配置不应包含空调、热水器等家电,但应包括射灯、插座、开关面板装修材料。和禾公司拆除射灯、插座等装修材料,构成违约,应赔偿损失。
在合同履行期间,和禾公司还存在迟延给付租金等行为。最终,法院判决和禾公司给付赵女士装修损失6000元、违约金22000元。
和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与装修无法分离的设备,退租时不能带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15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装饰装修物有两种情况:一是与房屋结合在一起的附和装饰装修物。非毁损不可分离或者分离需要花费巨大费用,例如房屋中铺设的地板砖、吊设的天花板、粉刷在墙壁上的油漆等。因不能拆除或者拆除花费巨大,为保证充分实现装饰装修的使用价值,租赁关系结束时,可以由出租人取得所有权。
二是与房屋未完全结合的装饰装修物。可以分离拆除,如安装的空调、电梯、热水器等所有权仍归承租人所有;退租时,承租人可以拆除取回。
本案争议点为,对“退租时保持现状”“留下所有装修配置”等合同条款的理解。法院认为,与装修可以分离的家具家电不应解释为“装修配置”,承租人可以在退租后自行带走;但是诸如开关面板等与装修无法分离的设备,应当解释为“装修配置”,承租人不能带走。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出于经营或者生活需要,承租人通常会对租赁的房屋进行一番装修改造。在此,法官提示:装修前,承租人一定要与出租人进行充分有效地沟通,并在租赁合同中充分体现双方的意思表示。要以租赁合同或者补充约定的方式,明确装饰装修的范围、种类、数量等,并约定房屋租赁关系结束时装饰装修物的归属或者折价问题,避免产生纠纷。
文/马玉婷瞿叶娟(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发布于:北京